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医保中心: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权益,减轻参保患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十人社发〔2017〕74号)文件精神,经市主管部门同意,拟开展我县原新农合参保居民门诊家庭账户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参加我县新农合且有门诊家庭账户结转资金的农村居民。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不在享受待遇范围之内。
二、基金来源与使用
(一)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来源于当年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标准提取的、累计到2017底结转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
(二)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系统升级,原新农合参保居民个人门诊账户结余资金结转到本户户主个人门诊账户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三、就医结算管理
(一)做好门诊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结算政策衔接,原新农合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优先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
(二)参保居民门诊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申请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的,必须同时出示户主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参保患者的有效证件,确保人、证、卡一致,杜绝冒名就医。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规范与医保管理制度,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开大处方、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开具的复式处方或结算单据上需要患者签名。
(四)门诊家庭账户实行刷卡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保证结算数据实时上传,未及时上传数据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人为滞留患者社会保障卡恶意刷卡套取资金,如发现协议机构存在门诊违规行为,将暂停医保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关系,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参保居民理性使用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政策执行中的矛盾。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新农合参保居民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使用完的,从2019年1月1日起余额清零,不再享受门诊家庭账户补偿待遇。
房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