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一 男子主动请求解除“黑名单”

2019-04-30 17:11  

      房县新闻网讯: “法官,我马上把罚没款打到法院账户上,请您尽快把我的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撤下来。”近日,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接到肖某来电,他在电话中主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请求解除“黑名单”。

      据悉,被执行人肖某在房县大木厂镇从事卤制品经营活动,2015年9月16日下午,原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肖某销售的卤制品进行了现场抽样,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向肖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肖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要求肖某在2015年12月29日前缴纳罚没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肖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也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其消极应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原县食药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3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并依法于2016年1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房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一切高消费活动。肖某在某火车站准备购买火车票时,被告知自己被纳入黑名单不能购买火车票,这才认识到失信的严重性,随即主动联系房县人民法院,答应立刻支付拖欠的罚没款,同时恳请法院尽快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只有全额缴纳罚款后,才能够向法院提交相关结案报告,一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除了银行卡会被冻结外,还将被查封财产抵押罚金,买火车票和机票都会受到限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广大市场主体认识到违法“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处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到知法、守法、敬法,警钟长鸣,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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