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车辆通行的通告 (第16号)

2020-02-02 23:07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为进一步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病毒传播扩散,现就防控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交通禁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0年2月3日上午8:00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车辆通行,切断病毒传播渠道。除“六类车辆”“四类人员”驾驶车辆和指挥部临时允许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一、对违反禁令通行的机动车辆,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

二、对违反禁令通行的非机动车(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自行车等)一律扣留,直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归还。

三、对处罚和扣留的车辆同时进行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通报至所属单位和纪委监委。

四、市民涉及交通出行咨询电话:

白天: 3222166;

夜间:110、13733559977、13297163333、13707287817。

此通告终止时间另行通告。

2020年2月2日

温馨提示:

一、“六类车辆”可通行:

1.“公务用车”字样车辆,具有行政执法相关标识车辆;

2.货车(包括空车、厢式货车等,不含运送活禽和野生动物车辆);

3.救护、消防、抢险、警车等特种车辆;

4.医护人员乘坐车辆(持医师证、护士证、药师证、医院工作证或医院证明等);

5.持有“省、市、县指挥部”通行证车辆;

6.“市指挥部”或“县指挥部”批准的临时通行车辆。

二、“四类人员”驾驶车辆可通行:

1.医护人员;

2.医药物资从业人员;

3.从事抗疫公务人员(一般采取分辨车辆标识、工作证件、单位证明等方式辨别);

4.水电油气、通讯网络、粮食蔬菜等保障基本生活从业人员。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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