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 首次明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对象三类护理标准

2020-06-17 08:48   秦楚网  

6月1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获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调整2020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0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和孤儿养育标准作出调整,其中,首次明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对象三类护理标准。

据悉,此次调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堰市中心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6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6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十堰市中心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220元/人/年(43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4560元/人/年(380元/人/月)。

此次调整,首次明确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对象三类护理标准。此次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城乡特困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十堰市中心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为7080元/人/年(590元/人/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为6240元/人/年(52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第一档为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1800元/人/年(150元/人/月)。第二档为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第三档为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4800元/人/年(400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此次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十堰市中心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320元/人/年(86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第一档为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5520元/人/年(460元/人/月)。第二档为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6720元/人/年(560元/人/月)。第三档为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7920元/人/年(660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8760元/人/年(73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第一档为全自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为4680元/人/年(390元/人/月)。第二档为半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880元/人/年(490元/人/月)。第三档为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7080元/人/年(590元/人/月),最高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确定。

不愿入住城乡福利院的城乡分散供养对象分别按照城乡全自理供养对象标准兑现。

此外,孤儿养育标准为:十堰市中心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分散供养孤儿的救助供养标准为132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的救助供养标准为2116元/月。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分散供养孤儿的救助供养标准为112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的救助供养标准为1792元/月。

《通知》还明确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通知》要求,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后,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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