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款40余万挥霍一空 潜逃14年终落网

2020-08-10 09:25   秦楚网  

秦楚网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明圆 报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存款40余万,潜逃14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8月4日下午,由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在郧西县法院开庭审理,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某日晚,在郧西县某局担任营业员的周某某,利用值守库房并掌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密码的便利,窃取该局业结存款40余万元后携款潜逃,潜逃过程中将赃款挥霍殆尽。2019年10月,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3万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携款长期潜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给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了解,周某某曾是一名退伍转业军人,但其放松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导致个人思想极端扭曲,不能够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公诉人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理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变。只有勤学习、讲政治、树正气,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才能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抵御各种诱惑,远离职务犯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按照庭审程序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并围绕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细致剖析案发原因、危害后果及警示意义,整个庭审过程指控犯罪有力,辩论有理有据,被告人当庭认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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