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0-12-28 19:02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同防”工作机制,保障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就全县进口冷链食品消费事宜告知如下:

一、凡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在货物抵达24小时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如实上报货物的基本信息、食品安全信息、防疫检测信息,确保所提供信息与货物一一对应。

二、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销售专区”,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专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海关通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可复印),每个待售最小独立包装外必须张贴“鄂冷链”二维码;

三、销售专区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公示管理人员7日内的有效核酸检测证明。专区管理人员对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应包含:商品名称、批次、数量、采购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引导其扫描“鄂冷链”二维码查验相关检测报告及消毒证明。

四、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网购进口冷链食品应选择证照齐全的大型正规网购平台,主动查询进口冷链食品“三证”(海关通关单证、核酸检测证明、经消毒证明)。

凡是未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的,消费者可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电话:12315。

房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组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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