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公告

2021-01-04 16:29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县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后,我县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为不得超过同期LPR+250BP;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中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贴息,贴息政策调整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注: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外发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LPR为3.85%,LPR在下一次发布之前有效。

例:(以2020年12月21日LPR为例)个人申请期限三年、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若按照1年期LPR执行,上浮后实际年利率为6.35%(3.85%+2.5%=6.35%),其中2.35%(3.85%-1.5%=2.35%)由申请人个人承担、4%(6.35%-2.35%=4%)由财政贴息,贷款人三年实际承担利息为:20万元×2.35%×3年=14100元。

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