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道路通行秩序,持续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房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房县道路交通实际,决定从3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措施,现将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明确如下:
1、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2、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5、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6、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7、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8、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9、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
10、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11、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12、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13、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上述13种交通违法行为,从2021年3月20日以后首次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首次违反的,给予批评教育后不予处罚,不属于首次违反的,依法给予处罚。
房县公安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