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五、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一)凡查获一处非法生产、制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窝点的,奖人民币1000元至50000元;
(二)凡查获一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并构成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奖人民币1000元至20000元;
(三)凡查实一起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奖人民币300至10000元;
(四)凡查获一支非法持有军用枪支的,奖人民币2000元;
(五)凡查获一支非法持有民用枪支、自制枪支或10支仿真枪的,奖人民币1000元;
(六)凡查获非法持有1公斤以上炸药(包括黑火药)或3枚以上雷管的,奖人民币2000元;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0719-321017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