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夜间查酒驾行动 查处4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2019-03-18 17:04  

房县新闻网讯 通讯员 康中霞 报道:酒后开车,害人害己,这是众所周知的安全常识,因为喝酒后酒精麻醉的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判断距离和速度,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如果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驾驶员的视野会缩小,因此,饮酒后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为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3月15日晚,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城区开展夜间查酒驾行动,再次查处4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3月15日晚21时,违法行为人汪某驾驶鄂CC6***小型轿车行驶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交警一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汪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6mg/100ml,属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汪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

3月15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酒后驾驶鄂C72***小轿车,行驶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交警一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

3月15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鄂CKY***摩托车,行驶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交警一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刘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200元处罚。

3月15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丁某驾驶鄂C19***摩托车,行驶至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交警一中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丁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属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丁某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处罚。

交警开展查酒驾行动这么密集这么严,总还有人以身试法,对此,交警叔叔只能说:“对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我们必将严惩不贷,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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